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曾秀枝
- 上訴人頤親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張金城即張金城建築師事務所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23號上 訴 人 頤親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秀枝 被上訴人 張金城即張金城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923號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4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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