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25號
- 上訴人
- 文山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秀廷
- 上訴人
- 九宜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金鑑
- 上訴人
- 許瑞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元食品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925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文山行實業有限公司為新臺幣(下同)1,101,288 元,上訴人九宜食品實業有限公司為1,858,155 元,上訴人許瑞春為1,971,270 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29,121元及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