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2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25號

上訴人
文山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秀廷
上訴人
九宜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鑑
上訴人
許瑞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元食品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925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文山行實業有限公司為新臺幣(下同)1,101,288 元,上訴人九宜食品實業有限公司為1,858,155 元,上訴人許瑞春為1,971,270 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29,121元及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