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視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鄒貴塘、台興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萬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50號上 訴 人 視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貴塘 被上訴人 台興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萬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950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1,701 元(美金28,542元×匯率30.541=87 1,701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