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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
    郭琇玲華奕超莊佩頴
  • 法定代理人
    鄒貴塘、林萬興

  • 上訴人
    視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台興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50號上 訴 人 視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貴塘 被上訴人 台興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萬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950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1,701 元(美金28,542元×匯率30.541=87 1,701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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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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