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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8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985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訴訟代理人
王德昌
被告
順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勝隆
被告
劉鳳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叁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順保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6 月22日邀被告林勝隆、劉鳳娥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300 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9年6 月23日起至101 年12月23日止,每月依借據約定之利率即年息4.73% ,按月攤還本息。兩造並於個別商議條款第1 條第4 項約定,被告使用票據有退票未經註銷者,致原告有不能受償之虞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應自遲延付息日起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遲延超過6 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經原告於99年9 月20日查詢被告順保工程有限公司之票據信用資料,其已因存款不足退票26張,金額達813 萬3,531 元,尚未清償註記,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尚欠原告本金252 萬3,692 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約定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簡易資料查詢單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252 萬3,692 元,及自99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73% 計算之利息,並自99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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