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2號
- 原告
- 利一欣油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資禾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05,26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84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34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上開訴訟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