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3號
- 原告
- 雷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原告因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