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0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兼反訴被告
- 崇鉅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瀞云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兼反訴原告
- 鉅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重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4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