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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0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05號

原告
峰賓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黃文明律師
被告
高帝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年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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