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15號
- 原告
- 甲○○(香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杰生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20,0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9,6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