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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1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陳彥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15號

原告
甲○○(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杰生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20,0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9,6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彥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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