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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1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劉克聖卓立婷袁雪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15號

原告
格雷蒙(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禮誠
訴訟代理人
溫宜豪
訴訟代理人
范進乾
被告
杰生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建信
法定代理人
柯夢蘭
法定代理人
柯涵鈺
訴訟代理人
石志鵬律師
5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01年5 月17日下3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開庭。兩造請確認系爭買賣契約之當事人究為格雷蒙(香港)有限公司或台灣格雷蒙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請於庭前陳報與台灣格雷蒙股份有限公司與之關係,並提出原告依我國公司法申請認許或報備之文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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