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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6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26號

上訴人
宏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426 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㈠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表明上訴聲明(詳後),惟依其上訴狀所載意旨,推定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而提起上訴,則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3 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1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補繳42,189元。

㈡又上訴人於上訴狀內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參照),應予補正。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上訴聲明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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