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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7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75號

原告
桃園縣龜山鄉自強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黃從孝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 律師
被告
建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柏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請於開庭前以書狀針對附件陳貞彥建築師事務所一百年六月十三日回函內容表示意見,並將書狀繕本逕送原告(訴訟代理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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