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8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81號
- 原告
- 榮星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11,771 元,應繳裁判費30,8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398元。
㈡、以書狀敘明請求內容與請求權基礎並附相關證據(繕本逕送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