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11號
- 原告
- 嘉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智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23,2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500 元,尚不足新台幣6,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