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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11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高明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11號

原告
嘉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智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23,2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500 元,尚不足新台幣6,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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