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7號
- 原告
- 葉雲建即名立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弘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97,656 元,應繳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12,3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