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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
    黃漢權

  • 當事人
    葉雲建即名立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7號原   告 葉雲建即名立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弘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97,656 元,應繳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12,38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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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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