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39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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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李瑞真兼褚祥泰繼.
- 法定代理人
- 褚明輝褚祥泰繼承.
- 法定代理人
- 褚秀蘭褚祥泰繼承.
- 法定代理人
- 褚明德褚祥泰繼承.
- 法定代理人
- 李再築
陳忠得
林昇昱
林雅萍
林文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金昌因99年訴字第639 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即董事或監察人身分關係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依其權義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如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