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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39號

確認股東及清算人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39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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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瑞真兼褚祥泰繼.
法定代理人
褚明輝褚祥泰繼承.
法定代理人
褚秀蘭褚祥泰繼承.
法定代理人
褚明德褚祥泰繼承.
法定代理人
李再築
法定代理人
陳忠得
法定代理人
林昇昱
法定代理人
林雅萍
法定代理人
林文霖
被上訴人
黃金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及清算人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12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1 月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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