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28號原 告 旭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鎮遠 訴訟代理人 王憲勳律師 被 告 順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素枝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被 告 茂圻股份有限公司(原:弘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宇清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鍾于璇 被 告 元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諒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 年9 月15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開庭。另請兩造就下列事項於收受裁定後三週內具狀陳報說明: 一、原告部分: ㈠依原證17所示(參見本院卷㈡第35頁),上載本件有瑕疵之PCB板為料號A12-8P003號(生產週期為0919、0920、0923、0925及0926批)及料號A12-6P002號(生產週期為0920批) ,請原告確認前2 次送請臺灣電路板協會鑑定之PCB板,其 料號及週期分別為何。 ㈡請提出上開各料號、生產週期之PCB板如原證6所示之WIP生 產流程表(參見本院卷㈠第66頁,按原告前所提出之WIP生 產流程表並無生產週期為0923、0925及0926批之相關資料)。 ㈢請原告再予說明原證14會議紀錄(參見本院卷㈠第185 頁)中,關於「重工材料、製造成本」之計算方式為何?又其上所載「PCBA」是指何意?並就上開金額之計算依據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為證明。 二、被告茂圻公司部分: ㈠請確認就原告所主張加工完成後之PCB板1 片可分割為6 片 出售一情有無爭執。 ㈡請確認電鍍錫是否確為兩造間所約定「二銅」之製程範圍。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