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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28號

原告
旭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鎮遠
訴訟代理人
王憲勳律師
被告
順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素枝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被告
茂圻股份有限公司(原:弘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宇清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于璇
被告
元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諒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 年9 月15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開庭。另請兩造就下列事項於收受裁定後三週內具狀陳報說明:

一、原告部分:

㈠依原證17所示(參見本院卷㈡第35頁),上載本件有瑕疵之PCB板為料號A12-8P003號(生產週期為0919、0920、0923、0925及0926批)及料號A12-6P002號(生產週期為0920批),請原告確認前2 次送請臺灣電路板協會鑑定之PCB板,其料號及週期分別為何。

㈡請提出上開各料號、生產週期之PCB板如原證6所示之WIP生產流程表(參見本院卷㈠第66頁,按原告前所提出之WIP生產流程表並無生產週期為0923、0925及0926批之相關資料)。

㈢請原告再予說明原證14會議紀錄(參見本院卷㈠第185 頁)中,關於「重工材料、製造成本」之計算方式為何?又其上所載「PCBA」是指何意?並就上開金額之計算依據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為證明。

二、被告茂圻公司部分:

㈠請確認就原告所主張加工完成後之PCB板1 片可分割為6 片出售一情有無爭執。

㈡請確認電鍍錫是否確為兩造間所約定「二銅」之製程範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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