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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陳振嘉
  • 法定代理人
    鄒鎮遠、何素枝、林宇清、呂學諒

  • 原告
    旭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順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茂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28號原   告 旭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鎮遠 訴訟代理人 王憲勳律師 被   告 順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素枝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被   告 茂圻股份有限公司(原:弘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宇清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鍾于璇 被   告 元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諒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 年9 月15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開庭。另請兩造就下列事項於收受裁定後三週內具狀陳報說明: 一、原告部分: ㈠依原證17所示(參見本院卷㈡第35頁),上載本件有瑕疵之PCB板為料號A12-8P003號(生產週期為0919、0920、0923、0925及0926批)及料號A12-6P002號(生產週期為0920批) ,請原告確認前2 次送請臺灣電路板協會鑑定之PCB板,其 料號及週期分別為何。 ㈡請提出上開各料號、生產週期之PCB板如原證6所示之WIP生 產流程表(參見本院卷㈠第66頁,按原告前所提出之WIP生 產流程表並無生產週期為0923、0925及0926批之相關資料)。 ㈢請原告再予說明原證14會議紀錄(參見本院卷㈠第185 頁)中,關於「重工材料、製造成本」之計算方式為何?又其上所載「PCBA」是指何意?並就上開金額之計算依據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為證明。 二、被告茂圻公司部分: ㈠請確認就原告所主張加工完成後之PCB板1 片可分割為6 片 出售一情有無爭執。 ㈡請確認電鍍錫是否確為兩造間所約定「二銅」之製程範圍。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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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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