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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82號

給付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劉克聖劉佩宜陳彥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82號

原告
忠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騰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5 月2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6 月1 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皆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陳彥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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