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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86號

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毛彥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86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羅美棋律師
被告
文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3號提案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150 萬元,加計10分之1即為165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原告尚須補繳14,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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