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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8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89號

原告
貝登堡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私立貝登堡美語
原告
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彭小紋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小紋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道歉之部分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見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586 號裁判要旨),應徵裁判費3,000 元。綜上,本件應徵裁判費共計為5,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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