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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9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高明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96號

原告
永發茶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全達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達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全達行銷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51,69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6,834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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