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796號
- 原告
- 永發茶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明耀
- 訴訟代理人
- 杜淑君律師
- 被告
- 全達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耀原名李文生.
- 訴訟代理人
- 陳孟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峯律師
- 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 黃佩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參萬零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捌拾壹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得以新臺幣貳佰肆拾參萬零玖佰壹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訴訟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651,695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嗣於99年8 月18日具狀減縮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430,91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原告上開所為聲明之變更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原主張已開立予被告如附件二編號21號之統一發票號碼BU00000000 號(97年10月22日,銷售含稅金額為12,697元),嗣原告於99年10月4 日庭呈民事準備(二)狀中已將上開統一發票號碼更正為BU00000000號(日期與銷售含稅額均不變),經核原告上開所為係屬更正事實上錯誤(見本院卷第115 頁),於法無違,自應准許。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自97年1 月起至98年4 月間止向原告購買各項貨物,原告均依照被告指示將貨物送往被告指定之處所,累計貨款總額達4,742,644 元,扣除原告應給付佣金191,273 元,銷貨折讓暨退貨、交貨遲延罰款等扣款144,567 元,被告應給付貨款為4,406,804 元,惟被告迄今僅給付1,975,894 元,尚積欠2,430,910 元(計算式如附表一所示),迭經原告催討給付,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爰依買賣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所欠貨款2,430,910 元。
(二)對被告之答辯陳述如下:
1.被告就本件訴訟提出答辯之初,對於原告一切主張均否認之,甚且否認與原告之間存在買賣關係;嗣經原告依法聲請調查證據後,依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99年9 月14日覆函被告確已持原告開立發票申報扣抵,被告始於99年10月27日答辯(三)狀承認被告向原告購貨,是兩造間之買賣關係應可認定。
2.被告積欠原告貨款達2,430,910 元:依被告提出之被證4 號結算表觀之,除97年3 月份之貨款36,435元較原告請求數額41,160元略少4,725 元外,其餘各月貨款與原告請求數額皆相同。另被證4 號結算表上97年12月之貨款31,919元、308,624 元與98年1 月份之貨款68,158元加總為408,701 元,此數額與原證1 號97年12月之貨款290,914 元及98年1 月份之貨款117,787 元加總相符,此應係分列月份差異所致。前開結算表中應付應扣說明欄之計算方式,所載明之應付貨款亦與原告請求金額一致,足證原告銷貨款項確已達4,742,644 元。退步言之,縱扣除上開97年3 月貨款差額,被告所承認之原告銷貨款項亦已達4,737,919 元。原告銷貨款項4,742,644 元,扣除國軍福利社佣金191,273 元、其他扣款144,567 元,再扣除被告已給付貨款1,975,894 元,被告積欠款項為2,430,910 元;縱以被告所承認之銷貨款項為計算基準,被告積欠款項亦已達2,426,185 元,足證原告請求確有所據。
3.兩造所約定之付款期限為貨物送達後3 個月,換言之97年1 月份之貨款應於97年3 月底前給付,被告雖未依約行事,然於97年8 月底前至多遲延2 個月,且積欠貨款數額僅約10萬元,被告又表示係一時現金週轉問題,原告則因被告另有國軍福利社之通路,各月銷售暨付款情況均極為正常,原告仍盼望得與被告長期合作,俾能打開北台灣之銷售市場,故於97年9 月份,被告以松青超市舉辦大型促銷活動,請求原告配合出貨時,原告為表示長期合作誠意始出售貨物近400 萬元。職故,原告於被告積欠款項之情況下繼續出貨實有合理原因,此乃任何廠商企盼打開行銷通路之常見作法,被告主張原告舉措違反交易常情云云,誠非的論。
4.被告於被證4 號結算表上所載明之「松青費用」、「松青合約」、「全達代理佣金」暨「松青退貨(+5 %物流費)」等各欄扣款,被告全無任何憑證,原告否認其真正。實則,由被證4 號結算表第2 頁觀察可知,倘依被告之主張,原告出售貨物之貨款至少均須扣除32%(即「松青合約」17%及「全達代理佣金」15%) ,若再加計不定額「松青費用」,所扣除貨款甚至達到55%或60%,亦即原告實際取得貨款不及出售貨物貨款之4 成,如此數額顯不合理;更何況倘被告主張為真,何以被告仍以與原告貨款之同額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且從未開立折讓單予原告?
5.被證4 號第2 頁結算表說明欄之各項記載,亦與被告曾給付之貨款數額不符,同為郵資有時為130 元,有時則為30元,倘金額不符則以「退貨有出入」等語搪塞,甚或出現「支票去尾數」或「支票補尾數」等字眼,然支票何在又未見說明,退貨款項既無憑證,退貨月份亦有出入,足證上開結算表第2 頁無非被告臨訟杜撰,要無足採。
6.被告另辯稱:「原告並不否認被告提出被證1 康國物流之進退貨資料之真正」云云,然查原告業於準備書(三)狀第4 頁表明「原告從未收到該等文書,亦不曾收到被告寄達之退貨貨品」等否認上開退貨資料真正之主張。另上開書證係驗收單與退貨驗退單,並非發票,被告所言單價均相同乙節並無具體事證,更何況其上所載金額是否即係被告出售予松青超市之價格亦有疑問;再者,被告與松青超市間之交易條件實非原告所得知悉,顯難僅以單價相同即主張被告未賺取合理利潤。
(三)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2,430,91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辯稱:
(一)原告提出之出貨單等證物,均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積欠貨款2,651,695元之事實:
1.原告與被告既自97年1 月起即有交易,若如原告主張被告於第1 期貨款即有短付之情事,按一般交易常態,原告早已未持續出貨,而即速向被告催討貨款,非待於被告因故經營困難之際,落井下石,自初始交易迄今1 年有餘始向被告以訴訟催討貨款。況如一開始出貨之數量不大,金額也不多之情況下,積欠貨款之事實如屬存在,原告卻又持續出貨而出貨數量更大、金額更多達百萬元,原告之主張顯違一般交易常情,足見被告並無如原告主張有積欠2,651,695 元貨款之事實。
2.兩造間之交易模式為被告介紹通路市場,原告出貨予通路市場,被告則取得相當於佣金之收入,此可由原告所自承應給付予被告國軍佣金收入自明。而本件原告更係直接出貨予松青超市所屬之康國物流倉庫,此觀原告提出之出貨單出貨地址大多為康國物流倉庫,而非被告地址甚明,並由康國物流倉庫負責驗收貨物並辦理退貨事宜,而被告再依據康國物流倉庫回傳相關進貨、退貨驗收單核算後,再給付貨款予原告,是以被告所掌握之原告出退貨資料僅有康國物流以電子郵件方式回傳之資料,況且原告既知送貨地址為康國物流,卻未提出康國物流簽收貨物之相關資料,顯見原告刻意不提出此等資料,以免有礙其貨款之主張。
3.兩造間確曾有口頭約定進貨之貨款應給予一定之折扣比金額,尤其在松青超市常因須配合促銷、特定節日檔期,松青超市會要求廠商就其商品給予折扣以利通路在市場上競爭,是以被告亦告知原告負責人游明耀松青超市之折扣要求,原告負責人游明耀亦應允被告而給予被告一定之折扣金額,此觀原告傳真與另一名股東陳星伯之對帳資料,其上載明有「進貨促銷15%、10%」等用語即明。是以扣除促銷、特定節日檔期後,經被告核算後,被告依約給予原告之貨款如被證4 號結算金額所示,被告僅尚積欠原告257,796 元之貨款,是以原告之主張並無理由。
4.原告雖否認被證3 號之真實性,惟其上蓋有原告之發票章,與原告提出之發票上之原告發票章相同,且傳真對像又為被告之股東陳星伯,足見被證3 號之傳真資料確為原告所製作,且該傳真資料上已載明進貨促銷之一定折扣比例顯可證明原告與被告間確有口頭約定,否則怎麼會於此傳真紙上記載一定比例之折扣金額。
5.原告並不否認被告提出被證1 號康國物流之進退貨資料之真正,其中包括被告其他廠商寄送貨品之資料,自被證1號所明列原告商品之品名、數量、金額以觀,除不屬於原告商品外,均與原告提出之出貨單貨品品名、數量、金額均相同。按一般交易常情,在三角交易關係下,豈有其中一方全然未賺取利潤,由另外二方賺取利潤之情事,一方面松青超市向被告扣除促銷折扣、上架費及特定節日檔期折扣後支付被告貨款,而如原告主張被告卻須全額支付予原告,在此被告不僅未賺取利潤,更一再短收到松青超市給付之貨款,如此被告早已倒閉解散,何能與原告交易一年有餘?在在顯示原被告間確實存在按交易金額給予一定折扣以利被告繼續在通路市場幫原告銷售商品。
(二)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自97年1 月間起至98年4 月間止,均依被告指示將被告向原告所訂購之貨物送往其指定之訴外人康國物流倉庫,並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發票予被告,原告並將附表二所示之37紙統一發票,以交易對象為被告而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羅東稽徵所申報為進銷項憑證以供抵扣營業所得稅,且被告亦將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扣除編號3、4 、5 、7 、10、15、36、37號),以交易對象為原告而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申報為進銷項憑證以供抵扣營業所得稅,惟被告迄今僅給付貨款1,975,894 元予原告等事實,為被告所不否認,復有原告提出出貨單37紙、如附表二所示統一發票影本37紙、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存摺節本影本1 份、第一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存摺節本影本1 份,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99年9 月14日北區國稅中壢三字第0991034420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羅東稽徵所99年9 月16日北區國稅羅東三字第0991012192號函各1 份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4至第80頁、第81至87頁、第103 至105 頁),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應為真實。
四、本件被告就原告所主張被告係向原告訂購貨物,兩造間存有買賣關係之事實,已於99年12月6 日之言詞辯論期日表示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04 頁),是本件應審究者為(一)原告與被告間是否有口頭約定進貨之貨款應給予一定之折扣金額?(二)被告積欠原告貨款尚未給付之金額為何?
(一)被告抗辯稱兩造間曾有口頭約定進貨之貨款應給予一定之折扣金額,並提出被證3 號之傳真影本1 紙為證(見本院卷第151 頁)云云。經查:被證3 號之傳真影本上面雖蓋有原告公司之統一發票專用章,惟由右上方傳真日期可知,該傳真之日期為98年5 月10日,而其內容竟然能抵扣5月11日之出貨,苟其所指之日期為97年5 月11日,由附表一可知在97年5 月份,原告銷售予被告貨物之金額僅為21,630元,被證3 號之傳真影本竟記載分別抵扣5/11出貨21,990元、274,841 元,前開抵扣金額明顯已遠逾97年5 月11日之銷貨金額,亦即97年5 月11日之銷貨金額21,630元根本不足以抵扣21,990元及274,841 元;另前開傳真影本雖載明9 月份進貨促銷:「15%=208,956 、10%=139,304 」,惟將前開促銷折扣金額還原後,該月份之銷貨金額應為1,393,040 元(計算式:208,956 ÷15%=1,393,040 ,139,304 ÷10%=1,393,040 ),亦與附表一所示97年9 月之銷貨金額1,662,904 元不符;且該傳真影本之所有差價僅係針對「進貨促銷」與「茶葉價差」為金額之折讓,而原告尚有販買予被告非茶葉之「太星三孔2P延長線」商品(見本院卷第73頁),是縱認前開傳真確係原告所為,亦無法僅憑此傳真影本即可推定兩造間就所有商品間有口頭約定有就進貨之金額為一定比例之折扣。是本院審酌卷內全部資料後,認被告辯稱兩造間曾有口頭約定進貨之貨款應給予一定之折扣金額云云,應非可採。
(二)依被告所提出之被證4 號結算表(見本院卷第208 頁)上所載明之「松青費用」、「松青合約」、「全達代理佣金」、「松青退貨(+5 %物流費) 」等各欄扣款,97年1 月份之核算內容,應付貨款雖為258,762 元,然扣除37%之松青費用、松青合約、全達代理佣金及54,098元支福利佣金後,97年1 月被告應給付予原告之金額為108,922 元,而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欲向被告請求之97年1 月份之金額為191,762 元,顯然是未扣除37%之松青費用、松青合約、全達代理佣金前之金額,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原告並未與訴外人松青超市、康國物流倉儲間有何買賣契約關係,被告此部分「松青費用」、「松青合約」之費用應為被告與訴外人松青超市之另一法律關係,而「全達代理佣金」部分如前(一)所述,被告無法證明,是97年1 月份被告應給付予原告之貨款金額應為191,762 元。又前開結算表係被告自行製作之私文書,原告已否認該文書之真正,是尚難憑此即謂被告與原告間已約定付款金額應扣除第三人松青超市之促銷、特定節日檔期後始核算結算金額。況觀諸上開結算表可知,倘依被告之抗辯,原告出售貨物之貨款至少均須扣除32%(即「松青合約」17%及「全達代理佣金」15%),若再加計不定額之「松青費用」、「松青退貨(+5 %物流費) 」及福利佣金,所扣除貨款甚至達到50%或60%以上,亦即原告實際取得貨款不及出售貨物貨款之5 成或4 成,此一金額顯然不符合商業利潤之成本原則。更何況倘被告之抗辯果為真實可採,何以被告仍以與原告銷售貨款之同額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且從未開立折讓單予原告?是被告前開辯稱伊與原告間曾有口頭約定進貨之貨款應給予一定之折扣金額,且扣除促銷、特定節日檔期後才核算結算金額云云,亦僅係被告單方面抗辯之詞,並無足採。
(三)依原告提出之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存摺節本影本1 份、第一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存摺節本影本1 份核算,被告(含被告股東陳伯星)總計匯款予原告之貨款金額共為1,975,894 元,被告雖抗辯稱其積欠原告之貨款金額僅有257,796 元,惟被告並未舉證證明之,是其前開抗辯,亦不足採。
(四)被告自97年1 月間起至98年4 月間止,向原告購買貨物累計貨款總額為4,742,644 元(如附表一所示),扣除原告應給付佣金191,273 元,銷貨折讓暨退貨、交貨遲延罰款等扣款144,567 元後,被告應給付之貨款為4,406,804 元,扣除被告前開已給付之金額1,975,894 元後,尚積欠2,430,910 元(計算式如附表一所示)。
五、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亦分別有明文規定。從而,原告本於買賣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2,430,91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99年5 月5 日寄存送達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經10日生效)翌日(即99年5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資料,核與判決結果無何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原告請款明細表 ┌────┬─────┬───────┬────┬─────┬──────┐ │貨款月份│銷貨金額 │國軍福利社佣金│其他扣款│ 扣款說明 │ 應收貨款 │ ├────┼─────┼───────┼────┼─────┼──────┤ │ 97.1月 │ 258,762 │ 54,098 │ 12,938 │ 貨遲延罰 │ 191,726 │ ├────┼─────┼───────┼────┼─────┼──────┤ │ 97.3月 │ 41,160 │ 34,755 │ 0 │ │ 6,405 │ ├────┼─────┼───────┼────┼─────┼──────┤ │ 97.4月 │ 20,160 │ 0 │ 10,588 │ 退貨 │ 9,572 │ ├────┼─────┼───────┼────┼─────┼──────┤ │ 97.5月 │ 21,630 │ 10,693 │ 2,765 │ 退貨 │ 8,172 │ ├────┼─────┼───────┼────┼─────┼──────┤ │ 97.6月 │ 30,240 │ 10,698 │ 0 │ │ 19,542 │ ├────┼─────┼───────┼────┼─────┼──────┤ │ 97.8月 │ 11,025 │ 11,540 │ 0 │ │ -515 │ │ 上半月)│ │ │ │ │ │ ├────┼─────┼───────┼────┼─────┼──────┤ │ 97.8月 │ 11,025 │ 11,524 │ 0 │ │ -499 │ │(下半月)│ │ │ │ │ │ ├────┼─────┼───────┼────┼─────┼──────┤ │ 97.9月 │1,662,904 │ 10,499 │ 118,27│ 促銷折扣│ 1,534,129 │ ├────┼─────┼───────┼────┼─────┼──────┤ │97.10月 │ 678,262 │ 9,183 │ 0 │ │ 669,079 │ ├────┼─────┼───────┼────┼─────┼──────┤ │97.11月 │1,556,549 │ 10,615 │ 0 │ │ 1,545,934 │ ├────┼─────┼───────┼────┼─────┼──────┤ │97.12月 │ 290,914 │ 15,581 │ 0 │ │ 275,333 │ ├────┼─────┼───────┼────┼─────┼──────┤ │98.1月 │ 117,787 │ 12,087 │ 0 │ │ 105,700 │ ├────┼─────┼───────┼────┼─────┼──────┤ │98.4月 │ 42,226 │ 0 │ 0 │ │ 42,226 │ ├────┼─────┼───────┼────┼─────┼──────┤ │合計 │4,742,644 │ 191,273 │144,567 │ │ 4,406,804 │ ├────┴─────┴───────┴────┴─────┴──────┤ │被告已付貨款為1,975,894元, 故尚積欠2,430,910元 │ └────────────────────────────────────┘ 附表二: ┌─────────────────────────────────────┐ │ 97年1月-98年4月全達行銷有限公司發票明細 │ ├───┬─────┬─────┬─────┬───┬─────┬─────┤ │編號 │ 日期 │ 票號碼 │ 銷售額 │稅金 │ 總計 │卷內頁數 │ ├───┼─────┼─────┼─────┼───┼─────┼─────┤ │ 1 │97.01.25 │YU0000000 │ 246,440 │12,322│ 258,762 │ 第44頁 │ ├───┴─────┴─────┴─────┴───┴─────┴─────┤ │ 97年1月小計 258,762 │ ├───┬─────┬─────┬─────┬───┬─────┬─────┤ │ 2 │97.03.17 │YU00000000│ 20,600 │1,030 │ 21,630 │ 第45頁 │ ├───┼─────┼─────┼─────┼───┼─────┼─────┤ │ 3 │97.03.17 │YU00000000│ 1,920 │ 96 │ 2,016 │ 第46頁 │ ├───┼─────┼─────┼─────┼───┼─────┼─────┤ │ 4 │97.03.18 │YU00000000│ 7,680 │ 384 │ 8,064 │ 第47頁 │ ├───┼─────┼─────┼─────┼───┼─────┼─────┤ │ 5 │97.03.25 │YU00000000│ 9,000 │ 450 │ 9,450 │ 第48頁 │ ├───┴─────┴─────┴─────┴───┴─────┴─────┤ │ 97年3月小計 41,160 │ ├───┬─────┬─────┬─────┬───┬─────┬─────┤ │ 6 │97.04.07 │YU00000000│ 19,200 │ 960 │ 20,160 │ 第49頁 │ ├───┴─────┴─────┴─────┴───┴───────────┤ │ 97年4月小計 20, 160 │ ├───┬─────┬─────┬─────┬───┬─────┬─────┤ │ 7 │97.05.15 │ZU00000000│ 9,600 │ 480 │ 10,080 │ 第50頁 │ ├───┼─────┼─────┼─────┼───┼─────┼─────┤ │ 8 │97.05.22 │ZU00000000│ 11,000 │ 550 │ 11,550 │ 第51頁 │ ├───┴───────────┴─────┴───┴─────┴─────┤ │ 97年5月小計 21,630 │ ├───┬─────┬─────┬─────┬───┬─────┬─────┤ │ 9 │97.06.03 │ZU00000000│ 19,200 │ 960 │ 20,160 │ 第52頁 │ ├───┼─────┼─────┼─────┼───┼─────┼─────┤ │ 10 │97.06.26 │ZU00000000│ 9,600 │ 480 │ 10,080 │ 第53頁 │ ├───┴─────┴─────┴─────┴───┴─────┴─────┤ │ 97年6月小計 30,240 │ ├───┬─────┬─────┬─────┬───┬─────┬─────┤ │ 11 │97.07.26 │AU00000000│ 10,500 │ 525 │ 11,025 │ 第54頁 │ ├───┴─────┴─────┴─────┴───┴─────┴─────┤ │ 97年7月小計 11,025 │ ├───┬─────┼─────┬─────┬───┬─────┬─────┤ │ 12 │97.08.07 │AU00000000│ 10,500 │ 525 │ 11,025 │ 第55頁 │ ├───┴─────┴─────┴─────┴───┴─────┴─────┤ │ 97年8月小計 11,025 │ ├───┬─────┬─────┬─────┬───┬─────┬─────┤ │ 13 │97.08.29 │AU00000000│1,077,338 │53,867│ 1,131,205│ 第56頁 │ ├───┼─────┼─────┼─────┼───┼─────┼─────┤ │ 14 │97.08.29 │AU00000000│ 5,940 │ 297 │ 6,237 │ 第57頁 │ ├───┼─────┼─────┼─────┼───┼─────┼─────┤ │ 15 │97.09.03 │BU00000000│ 127,932│ 6,397│ 134,329 │ 第58頁 │ ├───┼─────┼─────┼─────┼───┼─────┼─────┤ │ 16 │97.09.09 │BU00000000│ 362,008│18,100│ 380,108 │ 第59頁 │ ├───┼─────┼─────┼─────┼───┼─────┼─────┤ │ 17 │97.09.12 │BU00000000│ 10,500│ 525│ 11,025 │ 第60頁 │ ├───┴─────┴─────┴─────┴───┴─────┴─────┤ │ 97年9月 1,662,904 │ ├───┬─────┬─────┬─────┬───┬─────┬─────┤ │ 18 │97.10.04 │BU00000000│ 302,310│15,116│ 317,426 │ 第61頁 │ ├───┼─────┼─────┼─────┼───┼─────┼─────┤ │ 19 │97.10.09 │BU00000000│ 29,250│ 1,463│ 30,713 │ 第62頁 │ ├───┼─────┼─────┼─────┼───┼─────┼─────┤ │ 20 │97.10.15 │BU00000000│ 302,310│15,116│ 317,426 │ 第63頁 │ ├───┼─────┼─────┼─────┼───┼─────┼─────┤ │ 21 │97.10.22 │BU00000000│ 12,092│ 605│ 12,697 │ 第64頁 │ ├───┴─────┼─────┴─────┴───┴─────┴─────┤ │ 97年10月小計 678,262 │ ├───┬─────┬─────┬─────┬───┬─────┬─────┤ │ 22 │97.11.03 │CU00000000│ 45,690│ 2,285│ 47,975 │ 第65頁 │ ├───┼─────┼─────┼─────┼───┼─────┼─────┤ │ 23 │97.11.03 │CU00000000│ 528,099│26,405│ 554,504 │ 第66頁 │ ├───┼─────┼─────┼─────┼───┼─────┼─────┤ │ 24 │97.11.03 │CU00000000│ 665,582│33,279│ 618,861 │ 第67頁 │ ├───┼─────┼─────┼─────┼───┼─────┼─────┤ │ 25 │97.11.04 │CU00000000│ 15,230│ 762 │ 15,992 │ 第68頁 │ ├───┼─────┼─────┼─────┼───┼─────┼─────┤ │ 26 │97.11.06 │CU00000000│ 152,638│7,362 │ 160,270 │ 第69頁 │ ├───┼─────┼─────┼─────┼───┼─────┼─────┤ │ 27 │97.11.11 │CU00000000│ 43,197│2,160 │ 45,357 │ 第70頁 │ ├───┼─────┼─────┼─────┼───┼─────┼─────┤ │ 28 │97.11.20 │CU00000000│ 31,990│1,600 │ 33,590 │ 第71頁 │ ├───┴─────┴─────┴─────┴───┴─────┴─────┤ │ 97年11月小計 1,556,549 │ ├───┬─────┬─────┬─────┬───┬─────┬─────┤ │ 29 │97.12.02 │CU00000000│ 11,199│ 560│ 11,759 │ 第72頁 │ ├───┼─────┼─────┼─────┼───┼─────┼─────┤ │ 30 │97.12.03 │CU00000000│ 265,862│13,293│ 279,155 │ 第73頁 │ ├───┴─────┴─────┴─────┴───┴─────┴─────┤ │ 97年12月小計 290,914 │ ├───┬─────┬─────┬─────┬───┬─────┬─────┤ │ 31 │97.12.27 │CU00000000│ 12,525│ 626│ 13,151 │ 第74頁 │ ├───┼─────┼─────┼─────┼───┼─────┼─────┤ │ 32 │97.12.27 │CU00000000│ 19,200│ 960│ 20,160 │ 第75頁 │ ├───┼─────┼─────┼─────┼───┼─────┼─────┤ │ 33 │97.12.30 │CU00000000│ 15,542│ 777│ 16,319 │ 第76頁 │ ├───┼─────┼─────┼─────┼───┼─────┼─────┤ │ 34 │98.01.07 │DU00000000│ 46,079│2,304 │ 48,383 │ 第77頁 │ ├───┼─────┼─────┼─────┼───┼─────┼─────┤ │ 35 │98.01.09 │DU00000000│ 9,965│ 498│ 10,463 │ 第78頁 │ ├───┼─────┼─────┼─────┼───┼─────┼─────┤ │ 36 │98.01.16 │DU00000000│ 8,868│ 443│ 9,311 │ 第79頁 │ ├───┴─────┴─────┴─────┴───┴─────┴─────┤ │ 98年1月小計 117,787 │ ├───┬─────┬─────┬─────┬───┬─────┬─────┤ │ 37 │98.04.29 │EU00000000│ 40,216│2,010 │ 42,226 │ 第80頁 │ ├───┴─────┴─────┴─────┴───┴─────┼─────┤ │ 98年4月小計 42,226 │ │ ├───────────────────────────────┼─────┤ │ 合計 4,742,64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