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873號
- 原告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昕紘
- 訴訟代理人
- 林素鈴
- 被告
- 昱豐精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健福
- 訴訟代理人
- 張育祺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耀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參萬柒仟捌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2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請本院發99年度司促字第13044 號支付命令時,所列之相對人係被告昱豐精機有限公司(下稱昱豐公司),聲明為:昱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75,610 元,及自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13044 號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民國99年5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嗣經被告對該支付命令異議後,視為起訴,原告並於99年10月12日追加於本件火災事故現場昱豐公司之工頭即訴外人陳永昇為被告,並變更聲明為:被告應與訴外人陳永昇連帶給付原告上開賠償金額(見本院卷第61頁)。後又於本院100 年5 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上開賠償金額。核原告上開所為之訴之變更,均係基於同一之基礎事實,參照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民事訴訟法第262 條第1 項、第2項及第3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於追加訴外人陳永昇為被告後,復於本院100 年5 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撤回其對陳永昇之請求,經本院記明於該日言詞辯論筆錄(見本院卷第252 頁),並經陳永昇當庭同意原告對其之撤回(見本院卷第252 頁背面),是原告撤回對陳永昇之請求,於法無違,併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一)原告承保被保險人即訴外人惟一高爾夫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惟一公司)位於桃園縣楊梅市○○路○ 段165 號之商業火災保險(保險單號碼:1313第98FYP0000000號之保險標的物為惟一公司之建築物,保險期間自98年1 月27日至99年1 月27日中午12時止。保險單號碼:1313第98FYP0000000號之保險標的物為惟一公司之機器設備及營業生財、貨物,保險期間自98年3 月22日至99年3 月22日中午12時止。下合稱系爭保險)。(二)惟一公司上開廠房2樓噴漆設備之風管因油漆堵塞,遂委託被告進行風管更新工程,被告並於98年7 月7 日派其員工至該廠區內施工。然於98年7 月7 日下午4 時50分許,被告員工在進行下方風管底座腳架固定之焊接作業時,未注意風管內部仍有殘留之油漆,且因焊接時所產生之高溫與火花,而引燃風管內殘留的油漆,導致風管內部起火燃燒,造成惟一公司之廠房、機器設備及營業生財、貨物遭受輕重不等之直接火燒、高溫煙燻灼損或消防水漬損失,而有財產上損害。(三)經原告所委請之訴外人南山公證有限公司(下稱南山公司),依惟一公司提出之損失清單,就惟一公司之損失項目逐一與現場比對,確認惟一公司因本件火災事故,建築物部分實際淨損額為95,986元、機器設備及營業生財淨損額為147,822 元、貨物淨損額為2,278,801 元,原告依系爭保險之約定,就上開惟一公司之損失,給付1,275,610 元之保險金與惟一公司,惟一公司將其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原告,且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原告亦有當然之代位權,故原告得直接向被告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四)被告辯稱本件火災發生之原因,係惟一公司之現場監工要求被告員工施作承攬工程以外之工作,即焊接風管腳架,且因惟一公司久未清理風管內易燃物、踐行動火許可為火災發生之主因。然依本院99年度訴字第1281號99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所載,惟一公司之風管約1 個月會清理一次,網子是2 天清一次,顯見惟一公司已盡其作為義務。且惟一公司之焊接工程亦非須申請動火許可之工程,故惟一公司應無過失可言。退步言之,縱認惟一公司與有過失,然其責任比例亦不應超過10%。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8 條第1 項、第196 條及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75,610 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9年5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一)被告承攬惟一公司工程之施工範圍僅限於該公司工廠內噴漆設備之上方排煙風管,而本件火災事故發生原因雖係被告員工在焊接惟一公司噴漆設備未更換之舊有排煙風管腳架時,引燃舊有排煙管內積蓄之油漆、溶劑所造成,惟該腳架部分並不在被告所承攬之工作範圍內,依被告現場施工之工頭即訴外人陳永昇於本院99年度訴字第1281號民事事件證稱:當時被告員工於施工中,將底部即舊的二截風管移開,於搬運時,不慎將腳架弄斷、脫落,於室內工程接近完工時才發現,現場惟一公司之監工黃錦增遂要求將腳架焊接回去等語。然而,舊風管腳架焊接並不在被告承攬之工作範圍,且腳架脫落的過程,並未有人親眼目睹而確認其真正原因;又該腳架之焊接工作既非被告之契約義務亦非附隨義務,與被告陳永昇為被告執行之職務無內在關聯,被告自無須負賠償責任。況於被告之員工開始施工前,被告業已指示應注意之安全事項。且被告員工應設之防火措施均已設置,火災之發生已非被告公司所能防範者,故被告公司無須負賠償責任。(二)訴外人惟一公司係從事噴漆工作,工廠內堆放大量易燃性油漆及揮發溶劑,對於廠區內動火作業之管制應嚴格執行。然惟一公司於被告進入廠區作業前,並未事先完成廠內動火作業許可程序,是惟一公司顯然違反其作為義務,而有過失。且在進行更換風管作業前,惟一公司即應將該等物質清理乾淨。然惟一公司卻未將舊有風管內積蓄之油漆、溶劑清理乾淨,導致被告之員工焊接腳架時,因高溫引燃風管內積蓄之油漆,惟一公司顯然違反其作為義務,而有過失。又本件火災原本只是引燃舊風管內積蓄之油漆、溶劑,但火災發生時,惟一公司內部並無任何火災警報,且惟一公司工廠內之消防設備也無法立即將風管內的火勢撲滅,顯見,惟一公司工廠內之消防設備設置不足、未經檢修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而導致火災之擴大。(三)惟一公司因本件火災事故所受損害僅有243,808 元。原告固提出南山公司出具之公證理算報告書(下稱系爭報告書),並主張惟一公司所受損失金額為2,522,609 元,然此報告書僅為一般私文書,並非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或法院調查事實之結果,且為原告單方提出主張損害之依據,是被告否認其實質真實性。是系爭報告書記載之損失數量是否實在即有疑義,非僅依該系爭報告書計算即可得知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與訴外人惟一公司間有系爭保險契約。
(二)被告與訴外人惟一公司間有更新上方風管之承攬契約。
(三)依本件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之起火原因研判記載:「起火原因以電焊施工不慎引火之可能性較大」。結論欄記載:「…,起火處是在165 號(惟一公司)2 樓噴漆室風管處,起火原因以電焊施工不慎引火之可能性較大」(見本院卷第77頁)。原告請求賠償之項目與被告已為訴外人惟一公司修復之項目並無重複。
(四)案發當時只有被告的員工在現場實施焊接的工程。
四、兩造爭執事項:
(一)被告之員工就本件火災事故之發生有無過失?
(二)被告就本件火災事故之發生,是否應依民法第188 條第1項之規定,負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三)訴外人惟一公司就本件火災事故之發生,是否與有過失?
(四)訴外人惟一公司於本件火災事故中,所受損害之金額若干?
五、本院得心證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雖辯稱其員工於焊接過程中,均有鋪設防火毯、收集火星,故其員工已盡注意義務,就本件火災事故之發生當無過失云云。惟查:
1.被告自認本件火災事故之發生,係因其員工於焊接訴外人惟一公司噴漆設備腳架時,引燃油氣所致;事故發生當天,被告派出陳永昇、阮紅海及另一名本國人等3 人前往惟一公司施工,在現場施工焊接之人員,都是被告所屬員工。當天除焊接工程外,現場並無其他施工行為等情(見本院卷第35頁、第252 頁背面、第253 頁)。又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就本件火災事故所作成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記載:「綜合分析與研判:…(3) 勘查現場,發現165 號(惟一公司)2 樓噴漆室風管腳架處有焊接施工之痕跡…。(4) 陳永昇君於現場指證:火災時焊接施工之位置是在165 號(惟一公司)2 樓噴漆室風管腳架處。…(5) 陳永昇君於現場指證:火災時(後)將電焊機關閉並將接線拔掉…。(6) 依據陳永昇君之談話筆錄略以:『發生火災時我在165 號2 樓噴漆室旁施工。當時我正以電焊焊接風管下方之腳架,看見風管裡面竄出濃煙,才知道發生火災』、『施工之內容為風管更新工程』、『施工之方式分別有使用氧氣、乙炔切割及電焊焊接』、『我確定發生火災時是使用電焊焊接』、『當時高爾夫球公司有1 人監工』、『發現火災後我就將電焊機關閉,並將接地極拔掉』。(7) 依據黃錦增君之談話筆錄略以:『發生火災時我在165 號2 樓噴漆室旁監工,當時外包鐵工以電焊焊接風管下方之腳架,然後火是由風管內部燃燒,起初由風管內部竄出黑色濃煙,經現場工作人員以滅火器搶救無效後,火勢逐漸擴大,只好等待消防人員搶救。』及『噴漆室使用為高爾夫球噴漆』、『使用白漆、透明漆,溶劑有二甲苯、香蕉水』、『噴漆室因風管老舊而實施更新工程』、『風管內部會蓄積上開油料及溶劑』、『蓄積情形應該算普通。上次約在半年前清理』、『現場沒有失工以外之機器或火、熱源』。(8) 綜合以上所述,研判起火原因以電焊施工不慎引火之可能性較大。」等語(見本院卷第76、77頁)。是堪認本件火災事故發生之原因確係被告員工於電焊施工過程不慎引火之事實。
2.被告雖辯稱其員工於焊接過程中,均有鋪設防火毯、收集火星,故其員工已盡注意義務,應無過失云云。然被告自認其於施工前曾告知惟一公司需先停工數日,使油氣散去,以免發生火災;及其僅承攬上方風管更新焊接工程之事實(見本院卷第35頁背面)。是堪認被告就惟一公司未更換之下方風管內,有足以導致火災發生之油料及溶劑存在一事有所預見,故自應將此危險告知其派往惟一公司施工之員工。又於現場施工之工頭陳永昇陳稱:火災發生時,渠等係焊接原本風管之腳架等語(見本院卷第197 頁背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8258 號卷(下稱上開偵字卷)第28頁)。陳永昇既係被告派至現場施工之負責人,則其亦應可知悉未更換之原本風管內存有足以導致火災發生之油料及溶劑一事。故被告之員工於從事產生高溫之焊接工作時,自應於焊接之腳架處與下方未更換之風管間,採取必要之隔熱措施,以避免焊接所產生之高溫引燃原本風管內之油料及溶劑。而陳永昇稱:防火毯係用於鋪在焊接處下方,以阻擋火花,而本件火災事故係因高溫所致,並非火花掉落風管內等語(見本院卷第229 頁正反面)。是縱認被告派至惟一公司施工之員工有鋪設防火毯、收集火星,然就阻絕焊接時所產生之高溫,以避免引發腳架附近之原本風管內油料及溶劑燃燒,仍難謂無過失。是被告於惟一公司施工之員工,於本件火災事故之發生,堪認有過失。
3.訴外人惟一公司因本件火災事故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故經被告派至現場從事焊接並導致本件火災事故之員工,自應就惟一公司所受之損害負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
(二)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不僅指受僱人因執行其所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自體,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而言,即受僱人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就令其為自己利益所為亦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42年臺上第1224號判例意旨參照)。又為某種事業使用他人,於被用人執行事業加害於第三人時,其使用主於選任被用人及監督其事業,已盡相當之注意,或雖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使用主固不負賠償責任,但此種情形係為使用主之免責要件,使用主茍欲免其責任,即應就此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3025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雖辯稱其僅承攬訴外人惟一公司工廠內噴漆設備排煙風管裝修工程,工作範圍係製作及安裝惟一公司噴漆設備上方之風管,而導致本件火災事故發生之原因係其員工焊接惟一公司下方風管腳架時,引燃油氣所致,此腳架之焊接,並非被告承攬惟一公司之工作範圍;況被告就派至本件火災事故現場員工之選任、監督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仍無法避免損害之發生,故被告無庸就本件火災事故負賠償責任云云,惟查:
1.被告之員工焊接下方風管之腳架,縱非被告承攬惟一公司之工程範圍,然陳永昇陳稱:風管之腳架係被告之工人們在施工中不慎損毀脫落,故渠等有責任將之復原等語(見本院卷第198 頁背面)。是堪認被告之工人們以焊接之方式,將於施工中不慎損毀之風管腳架復原,在客觀上與被告員工執行之職務(即更換上方風管之工作)有關,故依前揭最高法院42年臺上第1224號判例意旨,被告就其員工於焊接下方風管腳架時,因焊接所生高溫導致下方風管內之油料及溶劑起火,而不法侵害訴外人惟一公司之財產權,造成惟一公司損害,被告應依民法第188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2.被告僅空言辯稱其就派至本件火災事故現場施工之員工之選任、監督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仍無法避免損害之發生云云,惟就如何善盡選任及監督派至現場施工員工等情,卻未舉證以實其說。況被告既知悉惟一公司未更換之下方風管內有足以導致火災發生之油料及溶劑存在之事實,然被告之員工於焊接原本風管附近之腳架時,卻未採取適當之隔熱措施一事,既經本院認定如前,是難認被告就其員工之選任、監督,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故被告辯稱其無庸就其員工之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應非可採。
(三)被告雖辯稱訴外人南山公司所作成之系爭報告書就被保險人即訴外人惟一公司所受損害之金額不可採云云。惟查,系爭報告書係原告於本件火災事故發生後,因惟一公司提出其損失,對原告請求給付11,019,669元之保險金,而委請訴外人南山公司所作成。是於原告委請南山公司作成系爭報告書時,原告與惟一公司之利益並非一致,且系爭報告書係保險公證人李勝雄所為,作成過程中亦參考惟一公司之相關帳務資料及損失清點(見本院卷第126 頁背面、第135 至145 頁),又理算明細表已逐項列明受損項目名稱,並計算折舊,是應認所認定之金額可採。查南山公司前往本件火災事故勘查惟一公司之損失情形,並依據惟一公司開列之損失清單逐項進行現場之鑑查、清點工作,經詳細核估理算,認系爭2 張保單各項保險標的物之損失情形及得賠付與惟一公司之估算結果為(見本院卷第127 頁至第129 頁背面):
1.保單號碼1313第98FYP0000000號部分(保險標的物為建築物):
(1)經南山公司現場實地鑑查、丈測受損建築物之損失項目、數量及損失程度,其損失情形如附表1 所示,經逐項詳予丈測、鑑查損失項目、面積、數量,合理核估重置修復金額為140,525 元,並有廢鐵殘值500 元(見本院卷第127 、128 頁)。
(2)訴外人惟一公司於上開保單向原告投保之建物,其結構為鋼骨水泥造鐵皮屋頂3 層樓地下1 層樓之建物,係惟一公司於88年9 月間所購置,經修繕改良後作為高爾夫球製造廠使用(見本院卷第127 頁)。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該建物屬工場用場房(編號1012號)中鋼筋(骨)混凝土建造者,其耐用年數為35年。又該建物自購置時起至本件火災事故發生時止,已使用10年,故依使用年數及耐用年限合理折舊計算損失額為101,490 元【計算式:140,525 ×{1 -[10/(35+1 )] }=101,490 ,元以下四捨五入】。再扣除廢鐵殘值500 元,計算惟一公司淨損額為100,990 元。
(3)此部分之保險金額為1,500 萬元,本件火災事故發生時,因惟一公司就此部分之淨損額(即100,990 元)並未超過保額,故原告於此部分本應十足賠付惟一公司。是原告僅於95,986元之範圍賠付惟一公司,並未對惟一公司有超額賠償之情事。
2.保單號碼1313第98FYP0000000號部分(保險標的物為惟一公司位於桃園縣楊梅市永平里3 鄰草湳坡下22號及楊梅市○○路○ 段165 號內之機器設備、營業生財及貨物):
(1)機器設備及營業生財:A.迨本件火災事故現場開放後,惟一公司提出損失清單,南山公司立即派員會同惟一公司代表,按損失清單之索賠項目,逐項清點及鑑定損失程度,並與被保險人會簽作成記錄。經南山公司專員逐項鑑查機器設備及營業生財,本次火災造成之損失項目如附表2 所示,該等物品均遭受直接火燒損失與高溫煙燻及消防水漬損失,須予以部份重新購置與整修清潔整理(見本院卷第128 頁)。B.依其損失項目、數量及損失程度合理理算其重置價值為503,574 元,並按各別不同設備取得日期提列折舊,計算折舊後之損失額為l51,072 元,續扣除廢鐵殘值3,250 元,計算淨損額為147,822 元(見本院卷第128 頁背面)。C.此部分之保額為3,000 萬元,故惟一公司就此部分之淨損額(即147,822 元)並未超過保險金額。
(2)貨物:A.按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保險法第77條定有明文。經查,南山公司專員查核本件火災事故發生時全廠存貨價值為:原物料3,252,534 元、半成品3,906,080元、成品22,235,886元,合計為29,394,500元(見本院卷第129 頁)。因本件火災事故發生時貨物之實際價值(即29,394,500元)已超過保險金額保額(即1,500 萬元),故依保險法第77條規定,原告之負擔比例僅為0.00000000【計算式:1,500 萬(保險金額)/29,394,500 (本件火災事故發生時貨物實值)≒0.00000000】。B.迨現場開放後,惟一公司提出損失清單,南山公司立即派員會同被保險人代表,按損失清單之索賠項目,逐一進行火災現場之清點與各項查核工作,並與被保險人會簽作成記錄。經逐項鑑查本次火災造成貨物之損失項目如附表3 所載,均遭受輕重不等之局部火燒與高溫濃煙煙燻損失,需予部分重新購置與更換包裝及清潔整理(見本院卷第129 頁)。C.續依現場實際清點項目、數量及損失程度為基礎,並按原料實際進貨成本及合理之製造費用與人工費用計算實際損失金額為:原物料129,523 元、成品2,149,278 元,合計計算淨損額為2,278,801 元(見本院卷第129 頁背面)。因本件火災事故發生時貨物之實際價值(即29,394,500元)已超過保險金額(即1,500 萬元),故依保險法第77條規定,原告僅需負擔1,162,871 元【計算式:2,278,801 ×0.00000000=1,162,871 ,元以下四捨五入】。
(3)保單號碼1313第98FYP0000000號保險單,因原告與惟一公司約定惟一公司所受損失,惟一公司應先行負擔損害金額10%作為自負額,原告僅就超過自負額部分賠償與惟一公司(見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13044 號卷第6 頁),故原告就此保單,僅需賠償惟一公司1,179,624 元【計算式:(147,822 +1,162,871 )×(1 -10%)=1,179,624 ,元以下四捨五入】。
3.準此,原告所賠付與惟一公司之保險金共計1,275,610元(計算式:95,986+1,179,624 =1,275,610 ),均屬惟一公司因本件火災事故所受之財產上損害,且均係依原告與惟一公司間之保險契約得以給付與惟一公司之金額。
(四)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原告因本件火災事故所給付與惟一公司之保險金為1,275,610 元之事實,有惟一公司於99年2 月22日所出具之代為求償權同意書可稽(見本院促字卷第23頁)。又原告所賠付與惟一公司之金額共計1,275,610 元,均屬惟一公司因本件火災事故所受之財產上損害,且均係依原告與惟一公司間之保險契約所得賠付與惟一公司之金額,業如前述。是原告自得依保險法第53條向被告請求已賠付與惟一公司之金額。
(五)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原告固主張訴外人惟一公司就本件火災事故之發生並無過失,縱有過失,其過失亦不超過10%云云,惟查:本件火災事故發生時惟一公司之工務即訴外人黃錦增於99年7 月7 日警詢中證稱:為高爾夫球噴漆之原料為白漆、透明漆,溶劑有二甲苯、香蕉水。噴漆室因風管老舊而實施更新工程,風管內部會蓄積上開油料及溶劑,蓄積情形應該算普通,上次約在半年前清理等語(見本院卷第77頁、上開偵字卷第31、32頁)。又黃錦增雖於本院99年度訴字第1281號民事事件99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時證稱:風管每個月會清理1 次,本件工程進行前,有清理風管,但因油漆很黏,所以沒有清理很乾淨。警詢中陳稱半年前清理,係指更換部分之風管是在事發前半年前清理過云云(見本院卷第216 頁背面、第217 頁)。黃錦增前後就引發本件火災事故之風管前次清理時間證述差異甚鉅。然黃錦增於警詢中復陳稱:火災發生當時,外包鐵工以電焊焊接風管下方腳架,火是由風管內部燃燒等語(上開偵字卷第30頁),是堪認黃錦增於警詢時,即認知本件火災事故係因焊接下方未更換之風管腳架而起火,而與上方風管無關,故其稱前次清理之範圍,亦應指下方未更換之風管;且黃錦增係惟一公司該廠區之工務,於本件事故起因有重大之利害關係,故黃錦增於本院99年度訴字第1281號民事事件證稱每月清理1 次,顯非可採,應認下方風管前次清理係在半年以前。又本件火災事故之起火處係在惟一公司2 樓噴漆室風管處,起火原因為電焊施工,是足認電焊時所產生之高溫引發風管內所蓄積之易燃性油料及溶劑燃燒,而導致本件火災。惟一公司之人員明知未更換之風管內有蓄積長達半年之易燃性油料、溶劑,然於未徹底清理前即讓被告之工人就起火之風管處下方之腳架進行焊接,是原告對本件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甚明。至經被告派至惟一公司進行焊接之員工,於焊接前既明知附近有未更換之舊風管,亦可預見風管內恐有蓄積之可燃性溶劑。茲審酌原告上開行為對損害發生原因力之強弱程度,認兩造各應負50%之過失責任,爰依上開過失相抵原則,減輕被告50%之賠償責任。準此,惟一公司所受損害數額經過失相抵後,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637,805 元(1,275,610 ×50%=637,805 )。
六、從而,原告本於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637,805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99年5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與本院前揭判斷無影響,毋庸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建築物部分):
┌─┬──────────┬────────────────┬───┐
│項│ │受損項目及金額計算 │備註 │
│ │標的物名稱 ├───┬─┬───┬──────┼───┤
│ │ │數 量│單│單 價│價 額 │ │
│目│ │ │位│ │ │ │
├─┼──────────┼───┴─┴───┴──────┼───┤
│ │重置價值 │ │ │
├─┼──────────┼────────────────┼───┤
│1 │鼎昇- 玻璃鋁窗輕鋼架│ │ │
├─┼──────────┼───┬─┬───┬──────┼───┤
│ │8mm 強化玻璃160*150 │ 3 │片│ 3,000│ 9,000 │ │
├─┼──────────┼───┼─┼───┼──────┼───┤
│ │鋁框安裝150CM │ 1 │只│ 1,000│ 1,000 │ │
├─┼──────────┼───┼─┼───┼──────┼───┤
│ │自動門感應器 │ 2 │只│ 2,500│ 5,000 │ │
├─┼──────────┼───┼─┼───┼──────┼───┤
│ │鋁窗玻璃75*100 │ 1 │片│ 800│ 800 │ │
├─┼──────────┼───┼─┼───┼──────┼───┤
│ │輕鋼架天花板 │ 405 │片│ 25│ 10,125 │ │
├─┼──────────┼───┼─┼───┼──────┼───┤
│ │廁所及宿舍輕鋼架 │ 1 │式│ 9,000│ 9,000 │ │
├─┼──────────┼───┼─┼───┼──────┼───┤
│ │圓弧型強化玻璃 │ 4 │片│ 3,000│ 12,000 │ │
├─┼──────────┼───┼─┼───┼──────┼───┤
│ │ 計1 │ │ │ │ 46,925 │ │
├─┼──────────┼───┴─┴───┴──────┼───┤
│2 │保安- 消防設備 │ │ │
├─┼──────────┼───┬─┬───┬──────┼───┤
│ │滅火器充藥 │ 10│具│ 400│ 4,000 │ │
├─┼──────────┼───┼─┼───┼──────┼───┤
│ │差動式探測器及線路更│ 28│只│ 900│ 25,200 │ │
│ │換 │ │ │ │ │ │
├─┼──────────┼───┼─┼───┼──────┼───┤
│ │消防箱綜合盤整修 │ 2│處│ 2,000│ 4,000 │ │
├─┼──────────┼───┼─┼───┼──────┼───┤
│ │消防水帶 │ 3│條│ 1,500│ 4,500 │ │
├─┼──────────┼───┼─┼───┼──────┼───┤
│ │安全出口燈 │ 2│具│ 400│ 800 │ │
├─┼──────────┼───┼─┼───┼──────┼───┤
│ │方向指示燈 │ 5│具│ 400│ 2,000 │ │
├─┼──────────┼───┼─┼───┼──────┼───┤
│ │緊急照明燈 │ 7│具│ 300│ 2,100 │ │
├─┼──────────┼───┼─┼───┼──────┼───┤
│ │迴路查修#3 、3F 、 │ 3│式│ 2,500│ 7,500 │ │
│ │#8 │ │ │ │ │ │
├─┼──────────┼───┼─┼───┼──────┼───┤
│ │計2 │ │ │ │ 50,100 │ │
├─┼──────────┼───┴─┴───┴──────┼───┤
│3 │詠電- 水電工程 │ │ │
├─┼──────────┼───┬─┬───┬──────┼───┤
│ │PVC 管2-1/2*2*4M │ 10│支│ 150│ 1,500 │ │
├─┼──────────┼───┼─┼───┼──────┼───┤
│ │大彎頭2-1/2 │ 5│個│ 200│ 1,000 │ │
├─┼──────────┼───┼─┼───┼──────┼───┤
│ │PVC 絕緣電線600V │ 135│M │ 180│ 24,300 │ │
│ │80mm2 │ │ │ │ │ │
├─┼──────────┼───┼─┼───┼──────┼───┤
│ │PVC 絕緣電線600V │ 45│M │ 30│ 1,350 │ │
│ │14mm2 │ │ │ │ │ │
├─┼──────────┼───┼─┼───┼──────┼───┤
│ │端子 │ 1│式│ 300│ 300 │ │
├─┼──────────┼───┼─┼───┼──────┼───┤
│ │五金固定材料 │ 1│式│ 1,250│ 1,250 │ │
├─┼──────────┼───┼─┼───┼──────┼───┤
│ │另料 │ 1│式│ 1,800│ 1,800 │ │
├─┼──────────┼───┼─┼───┼──────┼───┤
│ │工資 │ 1│式│12,000│ 12,000 │ │
├─┼──────────┼───┼─┼───┼──────┼───┤
│ │計3 │ │ │ │ 43,500 │ │
├─┼──────────┼───┼─┼───┼──────┼───┤
│ │合計(1+2+3) │ │ │ │ 140,525 │ │
└─┴──────────┴───┴─┴───┴──────┴───┘
附表2 (機器設備及營業生財部分):
┌─┬──────┬────────────────────────────────────┬──┐
│項│ │ 受損項目及金額計算 │備註│
│ │ 標的物名稱 ├──┬──┬────┬─────┬───────┬─────┬─────┼──┤
│目│ │數量│單位│單 價│價 額│折 舊 式 │實 值│實際損失額│ │
├─┼──────┼──┼──┼────┼─────┼───────┼─────┼─────┼──┤
│一│重置價值與實│ │ │ │ │ │未超過保額│ │ │
│ │際價值 │ │ │ │ │ │ │ │ │
├─┼──────┼──┼──┼────┼─────┼───────┼─────┼─────┼──┤
│二│損失理算 │ │ │ │ │ │ │ │ │
├─┼──────┼──┼──┼────┼─────┼───────┼─────┼─────┼──┤
│1.│電通-配電箱 │ │ │ │ │ │ │ │ │
├─┼──────┼──┼──┼────┼─────┼───────┼─────┼─────┼──┤
│ │噴漆機配電控│1 │套 │171,000 │171,000 │ │ │ │ │
│ │制箱 │ │ │ │ │ │ │ │ │
├─┼──────┼──┼──┼────┼─────┼───────┼─────┼─────┼──┤
│ │計1 │ │ │ │171,000 │×(1-70%)= │ │ 51,300 │ │
├─┼──────┼──┼──┼────┼─────┼───────┼─────┼─────┼──┤
│2 │富源-塗料供 │ │ │ │ │ │ │ │ │
│ │給系統 │ │ │ │ │ │ │ │ │
├─┼──────┼──┼──┼────┼─────┼───────┼─────┼─────┼──┤
│ │自動追蹤噴塗│1 │套 │154,944 │154,944 │ │ │ │ │
│ │控制器塗料供│ │ │ │ │ │ │ │ │
│ │給系統 │ │ │ │ │ │ │ │ │
├─┼──────┼──┼──┼────┼─────┼───────┼─────┼─────┼──┤
│ │計2 │ │ │ │ 15,944 │×(1-70%)= │ │ 46,483 │ │
├─┼──────┼──┼──┼────┼─────┼───────┼─────┼─────┼──┤
│3 │達瑩-阻漆網 │ │ │ │ │ │ │ │ │
│ │等 │ │ │ │ │ │ │ │ │
├─┼──────┼──┼──┼────┼─────┼───────┼─────┼─────┼──┤
│ │第1道 │6 │片 │ 580 │ 3,480 │ │ │ │ │
│ │簡框+阻漆網 │ │ │ │ │ │ │ │ │
├─┼──────┼──┼──┼────┼─────┼───────┼─────┼─────┼──┤
│ │第2道 │6 │片 │ 500 │ 3,000 │ │ │ │ │
│ │MB-610袋式網│ │ │ │ │ │ │ │ │
├─┼──────┼──┼──┼────┼─────┼───────┼─────┼─────┼──┤
│ │計3 │ │ │ │ 6,480 │×(1-70%)= │ │ 1,944 │ │
├─┼──────┼──┼──┼────┼─────┼───────┼─────┼─────┼──┤
│4 │明義-減速機 │ │ │ │ │ │ │ │ │
│ │馬達等 │ │ │ │ │ │ │ │ │
├─┼──────┼──┼──┼────┼─────┼───────┼─────┼─────┼──┤
│ │馬達離合器檢│1 │臺 │2,500 │ 2,500 │ │ │ │ │
│ │修 │ │ │ │ │ │ │ │ │
├─┼──────┼──┼──┼────┼─────┼───────┼─────┼─────┼──┤
│ │立式減速機 │2 │臺 │ 5,400 │ 10,800 │ │ │ │ │
├─┼──────┼──┼──┼────┼─────┼───────┼─────┼─────┼──┤
│ │座式減速機 │1 │臺 │ 4,700 │ 4,700 │ │ │ │ │
├─┼──────┼──┼──┼────┼─────┼───────┼─────┼─────┼──┤
│ │減速機左軸 │1 │臺 │ 4,250 │ 4,250 │ │ │ │ │
├─┼──────┼──┼──┼────┼─────┼───────┼─────┼─────┼──┤
│ │減速機及馬達│1 │組 │ 3,150 │ 3,150 │ │ │ │ │
├─┼──────┼──┼──┼────┼─────┼───────┼─────┼─────┼──┤
│ │計4 │ │ │ │ 25,400 │×(1-70%)= │ │ 7,620 │ │
├─┼──────┼──┼──┼────┼─────┼───────┼─────┼─────┼──┤
│5 │光浩-照明 │ │ │ │ │ │ │ │ │
├─┼──────┼──┼──┼────┼─────┼───────┼─────┼─────┼──┤
│ │噴漆隧道加熱│5 │PCS │ 1,750 │ 8,750 │ │ │ │ │
│ │用220V燈管 │ │ │ │ │ │ │ │ │
├─┼──────┼──┼──┼────┼─────┼───────┼─────┼─────┼──┤
│ │計5 │ │ │ │ 8,750 │×(1-70%)= │ │ 2,625 │ │
├─┼──────┼──┼──┼────┼─────┼───────┼─────┼─────┼──┤
│6 │合捷-治具 │ │ │ │ │ │ │ │ │
├─┼──────┼──┼──┼────┼─────┼───────┼─────┼─────┼──┤
│ │高爾夫球噴漆│200 │組 │ 500 │100,000 │ │ │ │ │
│ │定位治具 │ │ │ │ │ │ │ │ │
├─┼──────┼──┼──┼────┼─────┼───────┼─────┼─────┼──┤
│ │自轉、夾球檔│ │ │ │ 2,000 │ │ │ │ │
│ │版及另件 │ │ │ │ │ │ │ │ │
├─┼──────┼──┼──┼────┼─────┼───────┼─────┼─────┼──┤
│ │計6 │ │ │ │102,000 │×(1-70%)= │ │ 30,600 │ │
├─┼──────┼──┼──┼────┼─────┼───────┼─────┼─────┼──┤
│7 │升鋒-輸送鍊 │ │ │ │ │ │ │ │ │
│ │條 │ │ │ │ │ │ │ │ │
├─┼──────┼──┼──┼────┼─────┼───────┼─────┼─────┼──┤
│ │輸送鍊條 │12 │條 │ 1,819.2│ 21,830 │ │ │ │ │
├─┼──────┼──┼──┼────┼─────┼───────┼─────┼─────┼──┤
│ │接頭 │185 │只 │ 71.19│ 13,170 │ │ │ │ │
├─┼──────┼──┼──┼────┼─────┼───────┼─────┼─────┼──┤
│ │計7 │ │ │ │ 35,000 │×(1-70%)= │ │ 10,500 │ │
├─┼──────┼──┼──┼────┼─────┼───────┼─────┼─────┼──┤
│ │小計(1~7) │ │ │ │503,574 │ │ │151,072 │ │
├─┼──────┼──┼──┼────┼─────┼───────┼─────┼─────┼──┤
│ │扣除廢鐵殘值│500 │KG │ 6.5│ │ │ │ -3,250 │ │
├─┼──────┼──┼──┼────┼─────┼───────┼─────┼─────┼──┤
│ │合計二 │ │ │ │503,574 │ │ │147,822 │ │
└─┴──────┴──┴──┴────┴─────┴───────┴─────┴─────┴──┘
附表3(貨物部分):
┌─┬──────┬───────────────────────┬──┐
│項│ │ 受損項目及金額計算│備註│
│ │ ├───────────────────────┤ │
│ │ 標的物名稱 │重 置 損 失 及 實 際 損 失 │ │
│ │ ├─────┬─────┬─────┬─────┼──┤
│目│ │數量 │單價 │價 額│損 失 額│ │
├─┼──────┼─────┴─────┴─────┴─────┴──┤
│A.│原物料 │ │
├─┼──────┼─────┬─────┬─────┬─────┬──┤
│ │硬化劑309B │52 │320 │ 16,640 │ │火燒│
├─┼──────┼─────┼─────┼─────┼─────┼──┤
│ │白底漆 │312 │180 │ 56,160 │ │火燒│
├─┼──────┼─────┼─────┼─────┼─────┼──┤
│ │編織袋 │1,000 │ 8.3 │ 8,300 │ │煙燻│
│ │ │ │ │ │ │水漬│
├─┼──────┼─────┼─────┼─────┼─────┼──┤
│ │彩盒-ATOMX1 │3,024 │ 14.3 │ 43,243 │ │煙燻│
├─┼──────┼─────┼─────┼─────┼─────┼──┤
│ │紙箱-SC-外箱│175 │ 16 │ 2,800 │ │煙燻│
│ │ │ │ │ │ │水漬│
├─┼──────┼─────┼─────┼─────┼─────┼──┤
│ │紙箱-SC-內箱│700 │ 3.4 │ 2,380 │ │煙燻│
│ │ │ │ │ │ │水漬│
├─┼──────┼─────┼─────┼─────┼─────┼──┤
│ │小計A │ │ │ 129,523 │ 129,523 │ │
├─┼──────┼─────┴─────┴─────┴─────┼──┤
│B.│成品 │ │ │
├─┼──────┼─────┬─────┬─────┬─────┼──┤
│ │1-PCE成品球A│200,800 │ 3.9 │ 783,120 │ │煙燻│
│ │級 │ │ │ │ │水漬│
├─┼──────┼─────┼─────┼─────┼─────┼──┤
│ │2-PCE成品球A│5,400 │ 10.27 │ 55,458 │ │火燒│
│ │級 │ │ │ │ │ │
├─┼──────┼─────┼─────┼─────┼─────┼──┤
│ │2-PCE成品球A│335,400 │ 3.9 │1,308,060 │ │煙燻│
│ │級 │ │ │ │ │水漬│
├─┼──────┼─────┼─────┼─────┼─────┼──┤
│ │更換紙箱-SC-│165 │ 16 │ 2,640 │ │ │
│ │外箱 │ │ │ │ │ │
├─┼──────┼─────┼─────┼─────┼─────┼──┤
│ │小計B │ │ │2,149,278 │2,149,278 │ │
├─┼──────┼─────┼─────┼─────┼─────┼──┤
│ │合計(A+B )│ │ │2,278,801 │2,278,801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