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39號
- 上訴人
-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山
- 被上訴人
- 豪岑電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炳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939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