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39號上 訴 人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被 上訴人 豪岑電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炳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939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