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40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楊仁聲律師
- 被告
- 信卡王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3號提案結論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150 萬元,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故原告尚須補繳14,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