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95號原 告 立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葉春江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怡君 被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崇華 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3 月30日下午3 時10 分在本院第二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