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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9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95號

原告
立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葉春江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複代理人
林怡君
被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崇華
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3 月30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二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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