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醫字第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醫字第7號
- 原告
- 張德凱
- 原告
- 張婉玲
- 原告
- 張婉君
- 原告
- 張畯登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志勇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慧娟律師
- 被告
-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王正儀
- 訴訟代理人
- 王自強
- 被告
- 劉國聖
-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清傑律師
- 參加人
- 興東藥品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永綏
- 訴訟代理人
- 許春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興業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王正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