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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醫字第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林宜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醫字第7號

原告
張德凱
原告
張婉玲
原告
張婉君
原告
張畯登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複代理人
黃慧娟律師
被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正儀
訴訟代理人
王自強
被告
劉國聖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
參加人
興東藥品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永綏
訴訟代理人
許春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王正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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