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原 告 黃懷德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珪嬪律師 被 告 環球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發德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葉建廷律師 王歧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五日 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