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 原告
- 王榮華
- 訴訟代理人
- 朱瑞陽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受告知人 王天來
- 被告
- 華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淑娟
- 被告
- 宏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賢
- 法定代理人
- 前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王莉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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