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原 告 王榮華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 律師 受告知人 王天來 被 告 華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娟 被 告 宏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賢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莉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