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 原告
- 品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商飢餓鯊科技開創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43,1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3,9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