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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原告
品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美商飢餓鯊科技開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43,199元,應繳納訴訟費用為144,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143,940 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該裁定於99年3 月30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按。原告逾期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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