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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高明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展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99年重訴字第130 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80,200 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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