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 上訴人
- 連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
- 即被告工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9年度重訴字第140 號酌減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2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7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