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恆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5月17日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9 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3 日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該裁定已於99年6 月15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