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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原告
丙○○
被告
恆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5月17日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9 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3 日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該裁定已於99年6 月15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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