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7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山瑞思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山瑞思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山瑞思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138,748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