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 原告
- 廖文龍
- 訴訟代理人
- 劉世興律師
- 複代理人
- 段誠綱律師
- 被告
- 桃園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吳志揚
- 被告
- 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35 萬5,600 元(原告原請求確認所有權之標的如附表一所示,該等物品之價額因兩造有爭執,故送請訴外人昊陽資產評價有限公司鑑價,鑑價結果為4,801 萬2,600 元,惟原告於101 年8 月8 日具狀陳稱有關附表一編號29三分石級配部分減縮不請求,該部分價額經鑑定為765 萬7,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035 萬5,600 【計算式:48,012,600-7,657,000 =40,355,6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萬7,1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