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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所有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
    劉佩宜
  • 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張振猷

  • 原告
    廖文龍
  • 被告
    桃園縣政府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88號原 告 廖文龍 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律師 複 代理人 段誠綱律師 被 告 桃園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張振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35 萬5,600 元(原告原請求確認所有權之標的如附表一所示,該等物品之價額因兩造有爭執,故送請訴外人昊陽資產評價有限公司鑑價,鑑價結果為4,801 萬2,600 元,惟原告於101 年8 月8 日具狀陳稱有關附表一編號29三分石級配部分減縮不請求,該部分價額經鑑定為765 萬7,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035 萬5,600 【計算式:48,012,600-7,657,000 =40,355,6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萬7,1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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