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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確認所有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原告
廖文龍
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律師
複代理人
段誠綱律師
被告
桃園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被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張振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35 萬5,600 元(原告原請求確認所有權之標的如附表一所示,該等物品之價額因兩造有爭執,故送請訴外人昊陽資產評價有限公司鑑價,鑑價結果為4,801 萬2,600 元,惟原告於101 年8 月8 日具狀陳稱有關附表一編號29三分石級配部分減縮不請求,該部分價額經鑑定為765 萬7,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035 萬5,600 【計算式:48,012,600-7,657,000 =40,355,6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萬7,1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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