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原告
大陸商湛江華麗金音影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遠帆 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信穎律師
被告
善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登發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於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兩造就下列事項,於庭前一星期以書狀說明之:

一、原告部分:

㈠請就民國100 年10月6 日所提出之民事準備書狀中所載減縮後訴之聲明為美金65,900.61 元部分,說明減縮之計算式為何?減縮之金額係請求給付之貨款總額之減縮,或係應予被告抵銷之金額有增加?是否有包括原告於99年12月1 日所提出民事準備書狀2 中所承認應予被告抵銷之80,285.7美元部分?

㈡就被告主張應予抵銷之佣金,如原以人民幣計價,應以何匯率兌換美元?被告主張應以匯率中間值即1 美元折合6.77人民幣為計算,是否同意?如有相關資料請一併提出。

二、被告部分:

㈠對於原告於100 年10月6 日所提出之民事準備書狀中所載減縮之金額及減縮後請求之金額暨所據之理由,有何意見?㈡就被告主張應予抵銷佣金,如原以人民幣計價,應以何匯率兌換美元?原告主張應以98年7 月至9 間1 美元折合6.82元人民幣為計算,是否同意?如有相關資料請一併提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奐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