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90號原 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艾安 被 告 鎰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成 訴訟代理人 黃台芬律師 黃麗蓉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650 萬元,經核為新臺幣199,875,000 元(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99年10月28日臺灣銀行美金賣出即期匯率1 美元折合新臺幣30.75 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61,076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60,5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顏伯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