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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
    張震武
  • 法定代理人
    穆艾安、黃子成

  • 原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鎰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90號原   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艾安 被   告 鎰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成 訴訟代理人 黃台芬律師 黃麗蓉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650 萬元,經核為新臺幣199,875,000 元(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99年10月28日臺灣銀行美金賣出即期匯率1 美元折合新臺幣30.75 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61,076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60,5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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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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