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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9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90號

原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艾安
被告
鎰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成
訴訟代理人
黃台芬律師

      黃麗蓉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650 萬元,經核為新臺幣199,875,000 元(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99年10月28日臺灣銀行美金賣出即期匯率1 美元折合新臺幣30.75 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61,076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60,5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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