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測試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17號原 告 欣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測試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46,729元,應繳裁判費118,0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17,54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