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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原告
奎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賢
訴訟代理人
李明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逸華律師
被告
元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琬
訴訟代理人
曾建豪律師
被告
張劭緯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1 月6 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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