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24號原 告 奎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賢 訴訟代理人 李明諭律師 陳逸華律師 被 告 元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琬 訴訟代理人 曾建豪律師 被 告 張劭緯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1 月6 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