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 原告
- 奎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賢
- 訴訟代理人
- 李明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逸華律師
- 被告
- 元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秀琬
- 訴訟代理人
- 曾建豪律師
- 被告
- 張劭緯
- 訴訟代理人
- 郭宏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1 月6 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1 月6 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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