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奎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俊賢、元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張秀琬、張劭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24號上 訴 人 奎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賢 被 上訴人 元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琬 被 上訴人 張劭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424 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9,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