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4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山瑞思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山瑞思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山瑞思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190,755元(依臺灣銀行民國98年12月28日美金賣出現金匯率計算),應繳裁判費277,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7,2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