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6號原 告 和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返還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8,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8,3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