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6號
- 原告
- 和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靜律師
- 被告
- 甲○○
上列原告因返還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8,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8,3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