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0號聲 請 人 輝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78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8年8 月29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78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金柱 ┌──────────────────────────────────────────────────────┐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大洋國際開發股份有│兆豐金控銀行中壢分│98年1月20日 │23,000元 │BA0五0八九五│ │ │ │限公司 │行 │ │ │三 │ │ │ │徐淵錱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