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21號
- 聲請人
- 多工壓克力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3月1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7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7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9 年度除第121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0│多工壓克力廣告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98年10月8日 │59,550元 │AW一0二一八九│ ││1 │公司甲○○ │崁分行 │ │ │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