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21號聲 請 人 多工壓克力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3月1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7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7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 │支票附表: 99 年度除第12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多工壓克力廣告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98年10月8日 │59,550元 │AW一0二一八九│ │ │1 │公司甲○○ │崁分行 │ │ │五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