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78號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9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提出原始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債券,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9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毛彥程 ┌──────────────────────────────────────────────────┐ │股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78號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 │寶利徠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三 │ │1 │1000│ │ ├─┼───────────────┼──────────────┼────┼───┼────┼───┤ │2 │寶利徠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五 │ │1 │1000│ │ ├─┼───────────────┼──────────────┼────┼───┼────┼───┤ │3 │寶利徠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七 │ │1 │1000│ │ ├─┼───────────────┼──────────────┼────┼───┼────┼───┤ │4 │寶利徠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九 │ │1 │1000│ │ ├─┼───────────────┼──────────────┼────┼───┼────┼───┤ │5 │寶利徠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0 │ │1 │1000│ │ ├─┼───────────────┼──────────────┼────┼───┼────┼───┤ │6 │寶利徠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二 │ │1 │1000│ │ ├─┼───────────────┼──────────────┼────┼───┼────┼───┤ │7 │寶利徠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四 │ │1 │1000│ │ ├─┼───────────────┼──────────────┼────┼───┼────┼───┤ │8 │寶利徠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六 │ │1 │1000│ │ ├─┼───────────────┼──────────────┼────┼───┼────┼───┤ │9 │寶利徠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八 │ │1 │1000│ │ ├─┼───────────────┼──────────────┼────┼───┼────┼───┤ │10│寶利徠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四 │ │1 │1000│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