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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8號

聲請人
甲○○即欣和銑業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1 月2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5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5 號公示
    催告在案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查核無誤。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業經聲請人於本院98年12月25日言詞
    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無誤。是本件聲
    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附表:
┌──────────────────────────────────────────────────────┐
│支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耀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97年9月5日            │215,250元       │AW一0八一五二│    │
│1 │司余耀星          │崁分行            │                      │                │五              │    │
├─┼─────────┼─────────┼───────────┼────────┼────────┼──┤
│00│耀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98年9月5日            │110,250元       │AW一0八一五三│    │
│2 │司余耀星          │崁分行            │                      │                │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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