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8號聲 請 人 甲○○即欣和銑業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1 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5 號公示催告在案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查核無誤。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業經聲請人於本院98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無誤。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王素玲 附表: ┌──────────────────────────────────────────────────────┐ │支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耀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97年9月5日 │215,250元 │AW一0八一五二│ │ │1 │司余耀星 │崁分行 │ │ │五 │ │ ├─┼─────────┼─────────┼───────────┼────────┼────────┼──┤ │00│耀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98年9月5日 │110,250元 │AW一0八一五三│ │ │2 │司余耀星 │崁分行 │ │ │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