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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9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楊晴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96號

聲請人
鎮鈦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1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8年10月1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14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9年2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96號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號│ │ │ │ (新台幣) │ │├─┼─────┼─────────┼──────┼───────────┼─────┤│1│協承昌股份│第一銀行大園分行 │98年11月5日 │191,626 │YA0000000 ││ │有限公司劉│ │ │ │ ││ │國俊 │ │ │ │ ││ │ │ │ │ │ ││ │ │ │ │ │ │└─┴─────┴─────────┴──────┴───────────┴─────┘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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