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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6號

聲請人
康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1 月27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
以98年度司催字第699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8年9 月4 日刊登
報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99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金柱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桃│98年1月9日            │28,000元        │TY三0三一五八│    │
│1 │園分行林蓁莉      │園分行            │                      │                │四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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