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6號
- 聲請人
- 康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1 月27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
以98年度司催字第699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8年9 月4 日刊登
報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99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金柱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桃│98年1月9日 │28,000元 │TY三0三一五八│ │
│1 │園分行林蓁莉 │園分行 │ │ │四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美宜